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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价格一般要多少-浙江艾滋病患者代孕_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本文汇总
来源:http://www.anjitang.com.cn  日期: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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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本文汇总常见的23类假期!
本文总结的23种假期如下:

1.休息日2,节假日3,事假4,病假


5.婚假6,产假7,产前假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痛经假

12.产假13,丧假14,年假15,工伤假。

16.探亲假。旅行假18。社交活动离开。

9.丰收节。商务假期21。甲类传染性病假。

23、独生子女护理假23、育儿假

01.每周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周六日为每周休息日,周末无薪,一年104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实施的第146号令)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个问题,有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要把执行《条例》与执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所以有的企业6天共40小时,休息1天是合法的。

02.法定假日

是国家法定假日,一共11天。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天);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期护理假、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带薪休假等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部分公民节假日的节日、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岁以上的年轻人放假半天;3.六一儿童节(6月1日),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节日和纪念日放假办法:所有公民的假期,如果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应在工作日放假。一些公共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和周日,将不会得到支付。注意,如果部分公民的节假日不落在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则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03.事假

休假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期间...

当然,也有用人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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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04.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天数(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零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为三个月的,分别计算为六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十五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三十个月内的累计病假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二、特殊疾病医疗期: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部分职工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24个月内不能恢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根据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途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常发放。途中差旅费全部由员工自己承担。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因此,江苏省婚假天数为1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南京婚假天数为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常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补偿。所以江苏省的产假天数是128天,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照发。

07.分娩前休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三)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第五种情况,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计算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工怀孕后,经她本人申请,雇主同意安排她在怀孕期间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要求。

08.(男方的)护理假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西藏外,该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陪产假(福建称护理假,青海称护理假)。甘肃、云南可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女方产假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15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的假期内发放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前两款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故护理假(男方)天数为15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异地护理假天数参考:南京婚假15天!(附全国31个省份婚假产假情况表)

09.怀孕期间请假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1小时。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以下保护...(4)每日工作时间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17条规定,经女职工申请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治疗超过六个月,治疗由双方协商确定。

1.痛经假

1993年,原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条例》指出,患有严重痛经和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可给予1至2天的经期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10多个省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女职工的这一权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经期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一)经期不得安排国家禁止的劳动,但应当临时调离其他工作岗位或者休息一至二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经期禁止从事国家禁止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安排10分钟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月经量过多的,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

12.堕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关于女职工因怀孕、病假休息六个月以上生育时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先字〔1982〕2号)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生证明需要休孕期假的,孕期休息时间按照《单位执行的疾病治疗规定》办理,即孕期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按照

在地方层面,比如广东、江苏、辽宁都规定了“流产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休息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1。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旅游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所以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14.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在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应当休5天年休假;达到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达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超过20天,单位不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超过2个月的;(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超过3个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超过4个月。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兼顾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在一年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能跨年度。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支付职工日工资的300%。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工伤假(带薪停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停工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为伤残等级后,职工停止原待遇,按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需要照顾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为期30天;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每次20天;单位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每四年给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一次假期,假期持续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我们会给出差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工作人员)应在休假期间探亲;休假期短的,单位可以适当安排弥补探亲假天数。

7.旅行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游假问题的通知》规定:3。员工的工资应在批准的婚丧假和旅游假期间支付。途中的差旅费等。,都是员工照顾。

如果是探亲假,根据《探亲假待遇规定》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8.社交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兼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准,自2018年起将每年的秋分日确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和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的商业假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停工、停产、停业的,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其工资。工资支付期限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生活费的,还必须承担劳动者本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性病假

2003年非典期间,有919人丧生。这场“非典”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非典型记忆”。自2019年底以来,新冠肺炎的肺炎在世界各地肆虐。这一次,损失相当巨大。截至2022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肺炎确诊人数已超过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且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甲类传染病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这种病假的天数不详,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新型冠状病毒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且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工作的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涉及劳动关系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无法复工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三是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复工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停工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保健假

在地方政策中,部分省、市、区作出了类似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顾,每年给予子女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陕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xi、南京等地均出台了与“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2022年产假新规(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代孕价格一般要多少-浙江艾滋病患者代孕_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本文汇总

各地的护理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黑龙江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非独生子女也可以接受有偿看护,看护时间为7-10天。

各省都规定子女有偿护理要符合“老人生病住院”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有严格规定,要求老人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作为福建首个将有偿护理纳入条例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3.育儿假

2002年产假新规定(2022年产假是158天还是98天)”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正式生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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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